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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进一步规范这项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须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1、行政处罚决定:

  ①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②责令停产停业;

  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铽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④劳动教养和处1 0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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