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 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除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机关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根据上述(二)、(三)、(四)项之规定备案。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工作。
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行为的报备工作。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表;
4、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机关的名称、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