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交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有关单位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永久、长期保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1、撤销的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原单位的档案全部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3、机构保留,性质不变,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4、机构性质改变,即由原来承担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改变成不再承担政府职能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原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移交市档案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