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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变化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属短期保存的档案归属与流向

  机构变动单位短期保存的档案移交接管其主要职能的单位,按原名称单列全宗进行保管。

  四、机构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基本建设档案和设备档案,原则上应移交继承该产权的单位。必要时,可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五、机构发生变动的单位形成的连续变化并经常使用的专业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原则上可移交继承该管理职能的草位保管和利用。已保存满1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六、机构变动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尽快开展工作。移交工作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档案未移交完毕,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得离岗。

  七、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基本要求是,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整理质量符合有关规定,交接及时、手续齐备。移交档案应同时移交手检式目录、电子机读目录各一式两套,以及原单位编制的各种参考性资料和内部期刊、出版物等,并附有大事记、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单位之间移交档案可参照执行。

  八、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九、新组建单位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要在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要求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单位成立后一年内,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及时将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报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交接工作,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严防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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