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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77号)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全市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统筹管理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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