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建立市、县(市)区数据库,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

  (七)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管理。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考核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切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每年度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基金缺口的,未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由当地财政垫付。

  (三)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存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各县(市)、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结余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清查。审结后,于2009年12月底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结余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提取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