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三)利用档案为市委、市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市直机关档案业务指导、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审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依法管理全市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六)负责市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