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的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概况;项目工程组织实施主体及为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采取的措施;项目工程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区内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设计(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高标准农业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建设用地面积、房屋拆迁情况(分户(家)列表反映)及安置房建设安排;资金预算安排及筹措;农地流转、种(养)殖模式及责任落实;效益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审查主要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地籍资料、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审核资料、各区提供的项目区现状图(含影像资料)、坐标图与规划图等资料进行。
(四)土地整理复垦应符合《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符合《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和国家水利部颁发的《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申报每年1次,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项目区建设从2010年开始,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规划方案应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实施的界限需在规划图上标明。
二、项目实施
(六)项目实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市、区国土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全程跟踪,督促检查。项目工程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管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项目实施前、中、后应留下影像资料及相关台账备查。
(七)项目应按规划方案有序推进,确保年度任务当年完成,按期交付验收。对项目区内应拆除的房屋,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完成房屋拆迁。对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项目申报机关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对未实施完成的项目不予验收
(八)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工程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经审查论证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验收
(九)项目验收分中期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竣工验收。项目中期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各区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基础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行文申请。市级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市委农办、市农委、发改、水利、规划、建设、人力保障等部门进行,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