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朔政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朔政发〔2008〕97号)文件精神,保证贷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将年度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资料,报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或“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核准后,由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二、贷款项目的管理。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项目建设部、经营开发部要充实调整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市财政局城建科、投资评审中心,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对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配合其做好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贷款资金的管理。贷款建设项目须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预算评审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二)由市长审核批准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的用款申请;
(三)项目建设单位、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市财政局在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申请单上加注同意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携带工程计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支付汇总表、分项名称表及上述三项的批件到省开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省开行同意支付后,直接将资金拨付施工单位。
四、贷款资金的偿还。市直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区政府及市直承担公益事业且有收入来源的国有企业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分别情况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