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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由财政投资的市直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且无收入来源的项目,由市财政履行了有关审批程序后负责还本付息。
  (二)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的县区,须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还本付息的承诺文件,县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息缴入市财政局。
  (三)以市投资公司为借款平台的国有企业,须与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财政负责贴息,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企业分别按项目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本金,在贷款当年资金到位月份一年时的前一个月逐年将当年应偿还本金缴入市财政局。
  各类企业按贷款总额负债偿还的比例为:
  1供热企业30%;
  2供水企业20%;
  3污水处理企业20%;
  五、贷款资金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要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市审计局要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朔政发〔2009〕58号)和市审计局等八委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朔审发〔2009〕29号),加强对贷款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根据工程进度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它。上述未尽事宜,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朔政发〔2008〕97号文件及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小企业贷款、产业类项目贷款、民营企业类贷款不受朔政发〔2008〕97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调整,由企业和开行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三)我市使用开行贷款的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2008〕97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如因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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