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
第七条 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
(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业管理费行为;
(四)属承租的,无拖欠租金行为。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亲属投靠落户申请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属承租的,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三)有关部门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
(四)申请人持《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必须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暂时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落户。
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超过二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迁移协办函》将其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一条 住户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户口必须从原地址迁出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