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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粤府办〔2009〕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兴办医疗机构,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

  二、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投资开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以及护理院、体检中心、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开办医疗机构。

  (二)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民营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可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一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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