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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三)拓宽民营医疗机构业务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人员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服务,并依法核准。民营医院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

  (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人才。民营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与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同等的待遇。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来华医师超过1年、聘用港澳台医师超过3年,需延长执业时间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

  (五)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的改制,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

  (六)向港澳台资和外资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推进粤港澳医疗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展交流合作领域,吸引港澳资金进入我省医疗服务市场,为社会提供高层次医疗服务。积极为港澳台资、外资来我省投资办医提供便利。

  三、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新设置的民营医疗机构,应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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