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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附件2:
中医药局编号: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培 养 合 同 书

  姓名:                        
  课题名称:                      
  培养单位(甲方):   江 苏 省 中 医 药 局                
  所在单位(乙方):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                 
  合同起止年限:2010年至2014年

江 苏 省 中 医 药 局
二○○九年

共同条款

  为顺利完成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任务,江苏省中医药局(甲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丙三方在合同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一条 任何一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和丙方应根据《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经费核拨与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应由甲方与丙方解决的问题;乙方要严格按合同履行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义务,并如实将合同执行情况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与丙方。
  第二条 乙方必须根据中医药领军人才自身特点和《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和考核验收指标。甲丙二方对中医药领军人才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停拨下一年度省资助经费,所需培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在末位后继续拨付;考核成绩两年排在末位的,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
  第三条 甲方和丙方根据《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对乙方予以资助。由乙方匹配的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到位,乙方匹配的经费必须不低于甲方或丙方资助的经费。合同中经费预算栏中的“甲方资助金额”和“丙方资助经费”为预算经费,甲方和丙方根据评估结果和筹资情况,分年度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四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经费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甲方和丙方有权实行监督和检查,并指定有关部门予以审计。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经甲方或丙方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或丙方可决定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在培养合同期内,用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持有权属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共同决定该成果的应用方式及范围。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按照《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期满,由甲方和丙方按《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验收和评估。甲方将对验收与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医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与另两方协商,共同签订变更条款或协议,作为合同的正式附件,方可执行。变更或解除后所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原则承担。中医药领军人才在培养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所在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甲乙丙三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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