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高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覆盖水平。各级政府要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个体就业人员和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及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体育等项目,并逐年增加。自治区残联按重点助残项目,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经残工委研究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每年将扶残助残项目列入计划实施。各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三残”(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各市、县(区)和中高等院校都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到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行资助,落实助学政策,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和取得手语翻译资格的残疾人工作者的特殊岗位津贴。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