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治理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治理方案”的编制应执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以下简称《规范》)和《江苏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技术要求》。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规范》中附录I表I)。但开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大型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须按《规范》编制“治理方案”。
四、“治理方案”的评审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⒈“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报告文本(或表)及附图;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二)“治理方案”须通过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报国土资源部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评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
(三)建立省、市两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