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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68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总结两年以来的经验、查找不足之处,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名单附后)。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评估内容

  专科建设工作概况、临床能力、中医药特色优势、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科技工作基本情况等。

  (二)评估标准

  中期评估工作以《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苏中医政〔2007〕44号)为依据,按照“建设周期过半、任务也须过半”的原则进行。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统筹各地、各单位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材料汇总装订,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厅直单位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由本单位自评,并将评估材料汇总装订,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三)评估方式由各地、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以专家组集中评估为主,也可通过实地考核、现场查阅台帐资料等其它方式进行。

  (四)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被评估专科所在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多于2人,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外单位专家担任。

  (五)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形成中期评估总结报告,与评估材料一并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

  四、其他

  (一)省中医药局将对本次中期评估进行抽查,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二)中期评估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

  联系电话:025-83620506

  传真:025-83620525

  电子信箱:daiyl@jswst.gov.cn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附件:1.“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名单

  2.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表

  3.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专家意见表

  4.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总结报告基本内容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名单

序号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
1肛 肠 科江 苏 省 中 医 院
2肿 瘤 科
3风 湿 科
4脑 病 科
5泌尿外科
6呼 吸 科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7针 灸 科江 苏 省 第 二 中 医 院
8肿 瘤 科南 京 市 中 医 院
9肛 肠 科无 锡 市 中 医 院
10肾 内 科
11神经外科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12神经内科
13内分泌科
14儿    科江 阴 市 中 医 院
15皮 肤 科徐 州 市 中 医 院
16消 化 科常 州 市 中 医 院
17妇 产 科
18肾 内 科
19呼 吸 科苏 州 市 中 医 院
20妇 产 科昆 山 市 中 医 院
21骨 伤 科
22骨 伤 科南 通 市 中 医 院
23风 湿 科
24妇    科
25肛 肠 科连 云 港 市 中 医 院
26肛 肠 科淮 安 市 中 医 院
27骨 伤 科盐 城 市 中 医 院
28肿 瘤 科
29消 化 科镇 江 市 中 医 院
30骨 伤 科泰 州 市 中 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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