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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二)加大流域污染防治力度。一要加快沿河场镇污染治理步伐。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建污水处理站、沼气化粪池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巴河流域的场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巴城及各县城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和备用水源上游的化成、元潭、下两、沙河、流坝、上两、杨坝、荔枝、张公、赤江、草池等场镇在2012年前建成污水处理站,对场镇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已建的枣林污水处理站、赤溪、乐坝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加快流域场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流域内各场镇要采取建垃圾处理场(站)、卫生填埋场等多种形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二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各工业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三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巴河流域沿河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和废水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禁止临河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四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巴府办发[2005]199号和巴府办发[2006]72号文件要求,对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桩或标志牌;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永久性的标志桩或标志牌。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排污单位进行清理,坚决取缔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口;对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治理,确保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监管,聘请专人看管,进行全天候监控。尽快搬迁巴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大佛寺加油站,建设大佛寺拦河坝和大佛寺饮用水水源水质预警监测站和影像监控系统,有效防止对大佛寺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适度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上游场镇发展规模,最大限度减少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五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国土使用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入主体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依法从严控制巴河流域特别是各县城饮用水水源上游和巴城至南江县城段的新污染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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