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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科医学理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的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并颁发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培训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考试规定,并加强相关政策研究。适时召开全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培训经验,研究和解决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培训基地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基地,选择部分基地作为示范点予以重点支持、资助。

  2、各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和培训质量。每年10月30日前,向省卫生厅书面上报培训进展情况。

  3、各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带教师资的水平和能力,确保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有条件的基地,可采用卫生部和省推荐的系统管理软件,尽快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

  各基地应定期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培训人数及培训进展情况,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培训基地资质,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

  4、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培训活动,强化终身学习意识,提高持续职业发展能力。学员应及时将培训情况记录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的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

  六、其他

  在培训期间,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单位委托培养的学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公开招募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学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直接与就业协议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其他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培训考核合格,择优推荐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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