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85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
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2009年5月12日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同时废止。现将《
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84号)(请在卫生部网站或省卫生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全面掌握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包括流感样病例哨点检测标本采集规定、送检时限、常规检测时限、报告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暴发疫情定义、实验室检测要求、疫情报告等规定,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经省疾控中心考核,我厅同意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单位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