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主动参保,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参照我省相关试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启动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市政府同意对原试行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长期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人员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
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均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12月。其他居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时间执行,即每年10月-12月。
三、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
全市从2009年9月起设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数人均35元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不再单独筹资。具体支付政策如下: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学生、儿童报销总额不超20元,成年低保人群不超40元,普通成年人不超120元,其他特殊不交费人群不予报销。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各县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报销额度。因刷卡管理暂未启用,2009年度普通门诊报销定额当年不留结余,从2010年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支出,要单独列账,统一管理,支付方式采用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发放就医一证通,实现优质快捷的服务管理。
四、调整待遇支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