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且四室分开。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分开。
科室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
资金来源:无卫生室的空白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由各市、县在省人民政府切块分配的地方债券资金中优先安排。全市安排地方债券资金共建设580个空白村卫生室,每室建设资金4万元。(具体分配附后)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今年省政府按每村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县,各县按照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选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五)建设进度要求
2009年7月上旬,各县区要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7月中旬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上旬全部完工。10月中旬组织验收并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上旬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补助
(一)补助标准
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每人每月400元,由省、市、县三级承担。(具体方案后发)
四、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在配合“村卫生室全覆盖”补充村医工作中,凡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现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区)按照《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各县卫生局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卫生局审核后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卫生局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