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40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现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0名有丰富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1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凝练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传承接班人,促进中医药传承工作落实和提高。
二、申报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