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获硕士及以上学位)。卫生管理、护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临床医学需具有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获得国家教育部举办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或近5年内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单位重点推荐人员,暂不具备上述外语条件的可先由单位推荐上报。录取为预备人选后,必须取得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后方可派出。赴港澳台地区培训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6、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外生活学习环境。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
1、近5年曾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2、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3、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4、圆满完成两年援外医疗任务,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邀请来访
第十条 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邀请来访资助项目实行“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立项资助”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邀请国(境)外一流专家来江苏参与医疗卫生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的联合攻关,开展临床、公共卫生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与合作研究等可以申请立项资助。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一般性学术交流、人员互访及讲学讲座等活动邀请的国(境)外专家。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具有较好卫生国际合作基础、符合重点资助领域且承担相关领域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重要的专业影响力,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等相关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学术组织任职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独创性成果;
2、能够为江苏卫生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具体实践指导,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