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方便中心和业务处室之间工作的衔接,根据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需要,制定了行政许可常用内部交接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供参考。
对实际运行操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附件:行政许可常用交接文书格式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行政许可常用内部交接文书格式
1、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一)
2、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二)
3、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三)
4、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四)
5、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五)
6、行政许可材料内部交接单
[1]
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一)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申请人) 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依法需要
(《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 ,所需时间为
日,此段时间不计入《
行政许可法》第
42条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即该许可作出期限为
年
月
日。
请将此内容告知该项目申请人。
(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通知单,适用于依法需要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等具有《
行政许可法》第
45条规定情形(听证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2、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填制并送交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2]
行政许可审批通知单(二)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因
(原因) ,经批准,
(申请人) 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需延期
日,即该许可作出期限延长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