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
《监督法》和本办法,
《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