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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决算草案总的评价;
  (二)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做好预算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同时,应当对有关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在重点审查《监督法》十八条所列内容时,还应当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预算结余、结转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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