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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按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审查的要求,向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汇报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于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政府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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