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18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精神,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社区药学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用药,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将《江苏省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印发你们。
我厅委托江苏省药师协会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并会同各市卫生局确定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从事药学工作人员,并具备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或已从事社区药学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培训结束后,我厅将组织全省统考,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江苏省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我省社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推进,确保质量。请各市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需要培训的人员名单通过E-mail形式报送我厅科教处。
联系人:任建刚,电话:025-83620725,邮箱:njrjg@sohu.com。
附件:
1、江苏省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
2、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登记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苏省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
为了加强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规范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职责,提高社区药学专业人员的药学服务水平,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和国家卫生部《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