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规划。申请创建的县(市、区)、乡(镇)、村要分别编制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规划,在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申报。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向省环保厅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县(市、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各设区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保厅。
申请创建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
(三)申请验收。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县(市、区)、乡(镇)、村要首先进行自查。在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的前提下,经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中,生态县(市、区)的验收申请报省环保厅;环境优美乡镇的验收申请报各设区市环保局;生态村的验收申请报县环保局。申请验收材料须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查后的达标情况。
(四)技术审核。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要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进行技术审核。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随机开展民意调查。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
7提出整改意见。
(五)正式验收。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现场考察。
3检查对技术审核中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
4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组织验收结束后,将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核。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创建国家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报告。
(六)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七)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乡(镇)、村,由省环保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命名为陕西省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
(八)为推进生态创建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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