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
(一)贯彻落实阶段(2009年8月-9月10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及我厅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血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明确重点、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自查自纠。各市卫生局要对血站质量管理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县级以上医院(包括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医院输血科(血库)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二)督导检查阶段(2009年9月11日-30日)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厅组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临床检验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对所有血站质量管理及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并对部分县级以上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10月)
总结各地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的工作成绩和有效经验,通报督导中发现的血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各地整改。
六、督导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二)树立质量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全面检查规范的落实情况,同时突出重点环节,查找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输血风险,逐步完善血液管理机制。
(三)建立评价制度,实施长效管理。保证血液安全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复杂的任务,要通过督导检查,完善血液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科学的采供血机构建设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体系,实施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使血液安全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
(四)各市卫生局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本辖区督导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报我厅医政处,报告内容应包括血站及输血科(血库)现状、工作成绩及经验、血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我厅将总结本次督导检查情况并予以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