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整个普查工作历时三年。为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根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石政发〔2009〕34号)精神,现就县级普查经费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普查经费负担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市)、区要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做出预算安排,列入2010、2011和2012年度预算。普查经费开支主要在2010年,当务之急是落实好明年普查经费预算。
二、普查经费主要用途
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县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印刷费:指普查表、培训教材、资料汇编、文件、简报等印刷费用。
2.试点费:指人口预测、专题调研和普查试点工作所需费用。
3.补助费:指支付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等人员的补助费。根据人口普查方案,每个村(居)委会为一个普查区,每300人左右划分为一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区设一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设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为1个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员、编码员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用。一般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编码员各培训一次。
5.数据处理费:指数据处理时所需设备和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费用。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普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等费用。
7.公务费:指普查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费用。一般要召开一次普查动员大会、召开若干次调度会议和一次总结表彰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