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5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测绘局,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数字湖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鄂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