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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以县级为主筹集,实行“分级负担、以县为主”的投入机制。市里统筹安排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工作任务及工作实效等给予奖励性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校舍安全工程投入的责任,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县(市、区)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要在财政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做到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资金管理要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监督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
  七、工程监督和管理
  (一)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市、区)长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各中小学校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因学校危房倒塌或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因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建设程序。工程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三)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要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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