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6日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