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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三)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四)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统一样式);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六)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及有关证件一并转入新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管理档案或有关证件。及时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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