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建质〔2009〕2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