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检测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发现查实,吊销检测资质,具体检测人员和负责人终生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七)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要求
各级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凡建筑节能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涉及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3、建设单位在向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监督站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要把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