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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承办由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

  (九)承办以省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省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省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省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办理涉及省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法律事务处)。

  负责办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会务、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研究与经验交流和各处的业务协调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及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承担办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后勤保障、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等工作;承办省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省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办理涉及省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省政府提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经济法制处。

  负责省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国防科工、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相应的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社会法制处。

  负责省政府政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侨务、军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相应的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政府审批前的审查、修改、协调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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