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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在鄂、本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省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煤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省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省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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