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加强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并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科技及归国工作人员。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要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设职代会的单位要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推荐人员在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前,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3天。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上报前要征求同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意见。
2005-2009年获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府直管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级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及简要事迹材料一式4份(要求2000字左右)打印上报,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详实,并于2009年12月28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报书面材料和表格的同时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