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精神,现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流感检测实验室建设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68号)中明确的55家设立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以及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进行采样和检测。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症及死亡病例的阳性标本在检测完成1周内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地所,以备进行病毒分离。
二、目前不能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疗单位采样后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县卫生局指定的检测单位。
三、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三级医院可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H1N1流感检测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向市卫生局疾控处提出流感检测实验室验收申请,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室设置进行现场考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四、各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甲型H1N1流感标本核酸检测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或更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操作;所有暴露性操作均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涉及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感染动物实验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标本的包装、运输,要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我市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采样和检测试剂的领用管理程序,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
加强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1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