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设备、网络、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
(二)培训教育;
(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
(五)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代履行等行政执行的辅助性工作;
(七)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八)居家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
(九)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
(十)后勤服务;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对服务外包事项涉及政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事项内容报同级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监察等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在确定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服务外包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调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实现服务外包的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
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承包商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信息应当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公众媒体上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服务外包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