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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2.全面完成2008年3月全省中小学校舍普查锁定的640万平方米D级危房的排危任务。使新建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我省要完成工程建设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工程建设总工作量的 70%;争取在201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3月一5月完成省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面达到100%;力争2011年6月申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工程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验收。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在全面排查鉴定我省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各州(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趋势、城镇化发展趋势和人口流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布局和办学规模,优化资源配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与中小学校点收缩、学校布局调整、校舍标准化建设以及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工程等相结合,分步骤、分年度推进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质量相统一,促进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各州(市)、县 (市、区)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须于2009年 8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及2010年--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须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级负责。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作用。
  省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1.统筹校舍排查鉴定。指导和帮助州(市)、县(市、区)进行校舍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2.统筹制定工程规划方案。根据各地规划,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加固改造方案。3.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制订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4.统筹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5.统筹检查验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州 (市)、县(市、区)进行问责。
  各州(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1.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规范实施工程建设。2.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开展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制定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有关文本。3.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该承担的工程资金。4.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5.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责任是:1.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舍的安全信息档案和校舍的基本信息库。2.制定本地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 3.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并按照工程的进度及时拨付。4.保证工程的建设用地。5.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的收费。6.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的工作。7.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定期向州(市;人民政府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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