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质量。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校舍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节能、实用、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 50年。
四、工程实施范围和步骤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一)全面排查鉴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统筹安排技术力量,组织部署各州(市)、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校逐栋“拉网式”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单体建筑的鉴定报告(含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的有关内容,并附有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的相关意见),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具体工作步骤为:对2008年3月全省中小学校舍普查锁定入库的D级危房项目进行核实,完善有关鉴定报告资料;对其余校舍重新进行逐栋排查,形成每一单体建筑的鉴定报告,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各地须于2009年 9月30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校舍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二)科学制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有关专项工程,按照“统筹考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重点突出、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三集中”的要求,即高中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小学向村委会所在地集中,收缩校点,整合资源。做到“四个必须”,即D级危房必须限期拆除,资金筹措必须有明确方案,工程质量必须有保障措施,任务完成时间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制定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省教育厅要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和完善规划方案会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 (市)规划进行答辩、会审,各州(市)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规划进行会审。各地制定规划情况和会审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依据。
(三)分步分类实施工程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维修加固计划,应分年度、有步骤组织工程实施工作。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以及鉴定为D级的危房,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处洪涝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淹区以及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及时拆除,不再使用;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