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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监察部门协调审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并落实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分级负责制度和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既符合标准又保证质量。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新建校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落实各项建设监管规定。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对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都要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安全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州 (市)、县(市、区)为主筹集,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工作任务及工作实效等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将工程建设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要严格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辅助账,专款专用。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减免优惠政策和措施。
  七、工程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省人民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完成好的州(市)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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