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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建科〔2009〕66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规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各设区市要认真检查辖区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未实施分户热计量改造或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项目要抓紧完善。

  二、要督促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位,对项目的改造质量、工程资料、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市建设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及时组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并于每年3月底、9月底将验收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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