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排,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县市区政府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临汾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临汾公路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及除国道、省道以外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对国道、省道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临汾公路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临汾公路分局联合检查。
(十)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季度)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及时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