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绵阳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绵阳市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绵阳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促进节能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价的范围
我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的责任人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评价的责任人。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采取统一考核的方法,对列入节能考核评价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由市政府办和市目督办统一组织,逐一进行考核评价后提出初审意见,其结果报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四、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评价,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部分,以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建立的能源消耗统计台账为基础,重点核实本年度实际能耗和目标完成等情况;定性考核部分,逐一查看开展节能宣传、岗位培训、制度建设、节能措施等落实情况,以及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