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民间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破传统禁锢,彻底清除和取消各种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条条框框;要进一步创新观念,切实改变我省商业传统和创业精神缺乏的局面,全面激发民间投资的市场活力,在全省上下形成人人创业、家家创业、创新强省的发展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民间投资主体的良好形象,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建立起扩大民间投资的组织推进机制、有序的国退民进机制,为民间投资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让民间投资主体真正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靠自身活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做大做强,快速健康发展起来。2009年到2015年,全省各市地民间投资增速要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速10%以上,到2015年年底,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要由2008年的43.6%增加到55%以上,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坚持公平准入原则,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和范围。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产业和领域,取消针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的一切附加条件。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准入的标准信息,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主,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向重要领域和关键领域集中,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对一些领域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适度退出,为民间资本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已改制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资产出售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项目公司、收购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合作重组。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对于民间资本采取BOT方式进入的公路项目,政府将适当延长其经营年限,并在经营期内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建设通往资源开发区的铁路项目,政府在出让资源开发权时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航运港口收费经营权及周边土地开发权竞拍。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新建项目要充分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资金的争取及配套上要积极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对已运营项目,各地、各部门要通过重组、参股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逐步减少国有资本所占比例。到2015年,民间投资在这些领域的比例要由目前的33%提高到60%左右。